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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立法与殡葬市场
时间:2013-07-16 19:10:33  来源:本站  点击:273
 
2003年,《每日财经》将殡葬行业列入了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第三位,一时之间围绕着殡葬行业暴利的声讨四起,大家普遍把殡葬行业暴利的根源归结于它的垄断性,要求政府开放殡葬市场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仅仅开放殡葬市场就可以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问题了吗?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殡葬行业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而且是在一套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监督机制之下进行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殡葬立法相对滞后,正所谓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如果要开放殡葬市场,就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殡葬法规。而我国的殡葬法规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殡葬法规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殡葬行业的现状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殡葬立法:遵循三项原则
殡葬立法原则是指在殡葬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殡葬立法主要应遵循三项原则:
原则之一: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规律,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贯彻这个原则,首先要求殡葬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从中国国性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背景。要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以被某此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丰富殡葬立法理论,完善殡葬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原则之二:公平公正
在殡葬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丧主、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监察机构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原则。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丧主的权责上看,要保证丧事承办人的合法权益、对尸体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对于殡葬服务价格的知情权。二是从殡葬服务机构的权责上看,首先要保障那些获得特许经营的民营或者合营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与公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有相同的权利。三是从殡葬监察机构权责看,殡葬监察机构不仅是拥有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监管权力,还要承担相应行政过失或者行政违法的责任。
原则之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殡葬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殡葬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殡葬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殡葬行业的特许经营上,就是指定的殡葬经营项目必须根据殡葬法规的规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开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不得违反该规定擅自开业。但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殡葬经营准入条件等。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殡葬法。
立法核心:明确殡葬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消费者的权限
由于殡葬行业具有营业性,因此殡葬消费者拥有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它包括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等。由于殡葬业具有社会影响性和公益性,因此也决定了殡葬消费者受到一定的约束,必须要遵守三项义务:一是合法、合理的处理遗体的义务,遗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特殊的“物”,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丧事承办人虽然拥有遗体的处置权,但必须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行使,绝不允许丧事承办人非法处置遗体,如在火葬区偷埋遗体、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不法行国;二是遵守殡葬改革政策的义务,丧事承办人应响应国家节俭办丧的号召,不应在公众场所举办遗体祭祀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三是维护公众利益相冲突时,必须要以公众利益为重,例如或恶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立即消毒火化或者深埋处理,而不能完全按照丧事承办人的意愿处理。
明确殡仪服务机构权限
由于殡葬业具有营业性,因此殡仪服务机构其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中应该包括:公平竞争的权力,民营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享受与公营机构一致的权利;批评和建议的权力,经营者有权对殡葬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殡葬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殡葬行业具有社会影响性和公益性,因此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殡葬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殡葬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不得违背所发布广告的承诺。
明确监管主体权限
经营许可的批准机构,除了对*初的申请许可进行审定外,也应该有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依法经营和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监督管理权应当包括:一是知情权,管理机构有权获得经营资料和经营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权,管理机构可以派人进入现场进行例行的或即时的检查,以确信法律得到执行;三是调查取证权,对消费者控告的事项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相关责任;四是罚款权,对违法、违规者予以罚金处罚;五是许可项目裁减权,对证明人不适合的或者违法的许可服务项目予以裁减;六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权,对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经营许可证;七是警告训诫权,对违法、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予以训诫;八是司法建议权,对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现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司法机关告知、检举。
殡葬立法:注意三大事项
事项之一:监管主体的确立
虽然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殡葬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过去,很多地区的殡葬监察管理机构是与殡葬服务机构合并在一起的,因此无法确保殡葬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在,虽然不少殡葬监察管理机构已从原来的殡葬服务机构分立出来,但是分离以后,存在人员没有编制,经费没有来源的难题。如果要确保政府对于殡葬管理的权威性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首先必须确立殡葬监察管理单位的地位,解决他们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的问题,或把它们纳入当地的民政局,或通过殡葬法规授权让他们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才可以确立殡葬管理监察单位的地位,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
事项之二: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
而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仅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超标修建墓穴、违规土葬等六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而且处罚力度薄弱,可操行性不强,无法满足我国各地殡葬管理的需要。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各地在制定地方殡葬法规时无法赋予殡葬监察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处罚权。随着殡葬市场的逐步开放,近年来的殡葬违规现象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而且数量逐年上升。地下仵工,违规出具死亡证书以及非法殡葬中介等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许多不法分子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群众惧怕心理,成立违法殡葬中介组织,坑害群众利益,一个在殡仪馆办只需几千元的丧礼,到了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事项之三:协调殡葬服务单位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
殡葬管理涉及许多行政部门,所以在《条例》中应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例如对于无名尸体的身份鉴定是否由公安部门负责,殡葬收费是否要经物价部门审批,涉及违法土葬的起坟的工作,是否由国土部门强制执行等等。涉及部门之间权责的事情要在法规中明确,避免出现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且要追究各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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