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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法语境下殡葬行业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3
时间:2013-12-13 12:03:00  来源:本站  点击:237
 
    
     3、居委会工作人员
    
     城镇居委会是我国*基层的一级组织,能够对辖区内的事务做相应的管理。在其自我管理过程中,遇到辖区内居民死亡时,有可能会利用职权的便利向非法中介提供信息。
    
     4、殡仪工作人员泄露信息
     
     在殡仪工作结构中,有几类工作人员有可能会非法泄露死者及丧属信息。一类是电话岗工作人员。这类工作人员会在顾客电话报丧时获得**手信息。第二类是电脑信息处理人员(包括电脑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有对殡仪馆电子信息处理的权利,能够轻松接触到大批量数据。第三类是抬敛工,此类工作人员是在接到医院报丧电话后**个赶往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有机会接触尸面纸上死者以及丧属的信息。
    
     5、医院非法泄露死者及丧属信息
    
     属于医院的可能犯罪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个人,即医院的医护工作人员或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一旦患者在医院死亡,甚至有些只是患者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这些工作人员就在**时间将信息通知非法中介,以便其在医院提前向家属开展殡葬推销。另一类是医院,殡葬中介通过非法承包医院内部遗体搬运工作。使原本应由医院承担的专职搬运工改为由中介派遣,中介通过死者脸部的“尸面纸”轻松获得死者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医院通过自己的不作为非法泄露了死者信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构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是指按照职权或身份不能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通过窃取、贿赂、购买等非法途径获取的情形。殡葬行业领域的信息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只要是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的,都可能构成本罪。
    
     五、结语
    
     《修正案(七)》的出台为治理殡葬领域的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广州市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也为治理这一乱象开辟了可行性途径。相信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殡葬领域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加坚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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