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后,将遗体或骨灰式遗物统一集中到一个统一的地点。这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文明和进步。其大致分如下类型
1.古代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称为皇陵,这是由权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员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关人员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为某个特定事件或战争等因素造成,而设立的安葬有关人员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会各界人士去世后的地方,一般来说没有什么特殊要求。
公墓是规划出来供埋葬死者之用的土地。公墓反映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社会观念以及美学和卫生上的考虑,有时因陋就简,有时富丽堂皇,甚至超过生者的居住区。公墓也可能被奉为「圣地」或禁区。在日本、墨西哥等国,公墓是在某种场合为纪念死者进行参拜之处。在另外一些国家以及其他宗教团体,公墓荒凉简陋,鲜有人迹。
在大多数文化形态中,为死者提供葬身之地原是家族的义务,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人虽死而亲缘关系犹存。在《圣经》中,亚伯拉罕从赫人所购之地,其主要特点是有洞穴,亚伯拉罕可以将他家族中的死者葬在其中,保有家茔是长期流行於世界许多地区的习俗。家茔的地点往往要加以选择︰在中国,由风水先生选址,选风好水佳的地点;韩国人传统上请泥土占卜师选定吉地,使「邪灵凶鬼」不能望见。与先人团聚的愿望一向十分强烈,亚裔孝子有时不惜重资把先人遗体运回日本或中国安葬;在西方世界,人们往往把死者遗体用航空、铁路和海运方式「运回故土」。即使是在由部落或社区负责提供墓地的场合,葬身於社区墓地也是众人羡慕的特权。外乡人可以居住在市镇或城市,但不能葬身于它们的公墓。古代犹太人、罗马人和其他民族建立特别的公墓为埋葬罪犯、异族人和贫穷人之用。在欧洲,从中世纪一直到19世纪若干年代,经过定罪的巫者和杀人犯,还有自杀而死者,都不得葬于公墓。
环境卫生上的考虑一向影响到公墓的性质及选址。例如,罗马人和犹太人就认为公墓具有危险性,因而把墓地安排在罗马及耶路撒冷的城垣之外。古代埃及人和中国人同样也有这种环境卫生上的考虑。另一方面,基督教徒却不考虑此点,他们的地下墓穴既是集体墓地又是礼拜场所,到了基督教徒可以自由举行宗教活动的时代,他们把死者葬在教堂或教堂后面的墓地。6世纪以后,人口过于稠密已是十分普遍的问题,于是许多世俗当局决定恢复罗马国旧制,死者必须埋葬在城垣之外。但是,教会的土地不受世俗环境卫生法的约束;于是,在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代,问题愈益严重。
到了18世纪中叶,教会墓地拥挤,城市范围之内也再无埋葬死者之地,其后果已是众人忧虑的问题。教堂的地下室以及教堂周围的狭小空间已经是棺木丛集。这种场所许多已成为病源,常去者难免罹灾。在教堂墓地,掩埋的棺木逐层垒置,高到距地表仅几呎(有时甚至仅几吋),地面不断升高,常与教堂低层窗口持平。为了给新葬者腾出空间,教堂司事只好暗中将骸骨和尚未完全腐朽的屍体移往他处,有时是有计画地另行掘坑掩埋,掘墓工将挖出的棺木铭牌、棺柄、棺钉收归己有,当作废金属出售。这样一来,教堂墓地附近的居民往往丧失健康,面色难看得令人无法忍受。
各大城镇的这类情况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伦敦,由于人口众多,死者也多,这种情况更加及时受到公众关注,经过不止一次地采取治标措施,终於在1855年依法关闭全部教堂墓地,仅留少数例外。早先已有私人企业在伦敦附近开办了几处公墓,但是1855年的《丧葬法》标志著英国和爱尔兰公墓制开始实施。几乎在各个地方,在城市和市镇范围以内的墓葬都已废止,若有某地尚有墓葬,则必须以种种方式保证其无害。
从1860年起,在教会墓地埋葬死者的习俗,在许多国家逐渐终止,丧葬经历了一个过程,先是在私人地产上单葬,再是葬於教堂墓地,再是葬於公墓,今日则是葬在纪念园中,各坟以金属牌标出,不再用传统的墓石。19世纪*大的此类工程之一是英格兰的布鲁克伍德(Brookwood)纪念园,它是由伦敦墓地公司(London Necropolis Company)所兴办。它在伦敦市内有私有火车站,在公墓范围有两个这样的火车站,有自己的电报挂号,并有针对不同宗教、民族、社团和职业的特别葬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福雷斯特劳恩公墓(Forest Lawn)或许是这类设施中*著名者。在美国,目前仍有公共公墓、合作公墓、教会公墓和大规模的共有公墓。对於军人和军人家属,除了州、县和市开办的公墓以外,联邦政府还在美国境内和国外办有许多国家公墓。在现代公墓,由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商业机构或其他负责机构出售地块。丧家须缴纳一定费用以使坟墓常年受照料,同时还要为开墓以及司事和监督人员所履行的其他工作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