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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探讨(三)
时间:2013-11-19 15:10:15  来源:本站  点击:247
 
1.有效缓解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矛盾
    生与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受传统殡葬文化思想影响极深的中国民众,强调老有所养,死有所安,对死者的缅怀纪念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改革政策面临着严峻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特别是死人与活人争地以及殡葬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十分突出。
    以推行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从1978年到2006年,全国共火化遗体7157.3万具,每年节省数万亩耕地、百万立方米木材和数百亿元殡葬费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不足的压力,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相对于土葬来说,火葬节约土地和森林资源,却消耗了大量的能源;火葬能消除遗体细菌病毒等生物污染,减少遗体土葬对土壤、水资源的污染,却又增加了空气污染。减少火化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已成为推行火葬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实行火葬直接产生骨灰处置问题并形成骨灰数量的大量累积,出现了“骨灰占地”的新问题,增加了骨灰安置设施的压力,解决殡葬与土地利用之间的矛盾已迫在眉睫。
    受中国传统文化“入土为安”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的土葬习俗仍然在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殡葬行为,遗体火化后骨灰再行土葬的方式极为普遍,近年来我国年均死亡人口近900万,火化率不足50%,土葬区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遗体多土葬到遗体公墓或散葬地下,火葬区遗体火化后有相当数量土葬到骨灰公墓或散葬地下,每年遗体土葬和遗体火化后骨灰再行土葬达650万具,遗体土葬和骨灰安置每年占用土地为31km2,长此以往,人们将面临着“死无葬身之地”的困境。
    农村是土葬改革的重点区域,传统殡葬占用大量土地,“死人与活人争地”现象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农村安葬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火葬区的遗体火化后骨灰装在骨灰盒内直接安葬或火化后骨灰盒装入棺材再行土葬;二是在土葬改革区内进行遗体深埋。没有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的地区,人们将骨灰或遗体安葬在农民承包地内。无论是火葬区还是土葬改革区,都存在殡葬占用大量土地,浪费森林资源的问题。我国有64.4万个行政村,农村年死亡610万人左右,实行土葬的遗体在350万具以上。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火化后二次安葬而占用大量土地的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死亡人口逐年增加,如不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农村殡葬用地问题,必将加剧“死人与活人争地”矛盾。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积极贯彻“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改革方针,尊重传统文化“入土为安”的殡葬习俗,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有效地缓解殡葬与资源和环境的矛盾。
2.有利于提高殡葬设施综合效益
    殡葬设施是为处理遗体或骨灰以及满足人们殡葬活动而建立的建筑或场所。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有殡仪馆1638个,以安葬城镇居民骨灰或遗体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公墓1820个,在农村分布着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近23万个。由于我国殡葬设施发展历史较为特殊,例如政策规定公墓应利用荒山瘠地而建,这就使殡葬设施成为一个不完整的生态系统,其环境建设出现了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不和谐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殡葬设施布局不合理,导致城市景观破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历史沿袭下来并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殡葬设施,其环境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并破坏了城市景观的完整性,形成城市视觉污染,使市民产生不悦心理;20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各种原因和压力而搬迁到城郊的殡葬设施,因缺乏科学的规划,功能布局不合理,土地浪费严重,甚至陷入改造难、扩建难的窘况。
    二是殡葬设施绿地系统不完善,综合效益偏低。我国殡葬设施建设中大多存在重基础建设、轻绿化美化,建设资金使用比例欠妥,园林技术人员匮乏等问题,具体表现在规划不合理,缺乏生态学指导,原生绿地保护不力,新建绿地结构单一,植物配置不美观,绿化覆盖率和绿量较小等,从而导致植物群落生态效益降低,绿化体系不完善,绿化维护成本不断攀升等。
    三是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缺乏规划,生态效果较差。我国60%以上的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只是由村委会划定一片闲置土地,没有进行必要的规划设计,长期无专人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普遍存在绿化率低、尚未从生态和经济角度关注殡葬设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然生态环境表现为先天脆弱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森林覆盖率低且增长缓慢,人均资源拥有率偏低,生态环境的总体状况处于“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发展态势。殡葬设施的景观建设与生态修复作为国土整治和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开辟新的人文景观、荒山瘠地的生态修复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大中城市日趋“膨胀”和小城市不断兴起,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对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城市殡葬设施大多位于城市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交接处,其建设直接影响着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完整性。通过合理利用城郊荒山瘠地建立生态化殡葬设施,运用景观生态学原理和科技手段夯实城市殡葬设施的生态基础,将其建成稳定的生态景观,能够提高人类对城市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修复和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城市生态经济作用,协调现代城市经济系统与生物的关系,完善城市园林生态经济系统,使人、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互惠共生,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态环境整体水平的提高。
    农村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的殡葬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广大农村积极倡导深埋不留坟头或植树作为标志的生态殡葬方式,并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林木进行绿化,对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经济林木的良性循环利用,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生态经济型公益性殡葬设施既符合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方针,又满足了人们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愿望,对巩固和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高质量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人类对森林价值的透支正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义务植树作为一种返哺森林的行为,是对我们的道德要求。茂密的森林是孕育人类的摇篮,它在环境安全、消除贫困、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等许多方面蕴藏着巨大潜力,通过协调人类与森林的关系,可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的嫁接整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
三、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基本对策
(一)植树节日与殡葬节日活动内容的统一
    “植树节”是一些国家为激发人们爱林、造林的感情,促进国土绿化,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以宣传森林效益并动员群众参加义务植树为活动内容的节日。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设立了植树节。通过植树节的系列活动,能有效地提高人们对森林功用的认识,达到爱林护林和扩大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中国自古就有劝民植树的说法,但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植树节日则始于民国时期。1915年 7月31日中国政府规定每年的清明节为植树节,1928年4月,国民政府以孙中山先生逝世纪念日3月12日为植树节,由于当时政府倡而不力,始终未能推广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届第六次会议于1979年2月决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于次年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4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总则中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从而把义务植树明确地纳入法律范畴。
    中国传统的殡葬节日主要体现在葬后的祭奠方面。我国殡葬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祭奠主体的普遍性,各民族、各阶层的人都要对去世亲人进行祭奠。安葬后的祭奠作为一项重复多次的殡葬活动,具有明显的延续性,一个人死后,往往会连续受到几代人的祭奠。依照殡葬习俗,祭奠具有一定的节令性,例如民间有自死者死亡之日算起三日、七日、百日、周年忌日以及清明、冬至、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等特定日子进行祭奠。
    中国向来十分重视对先人的祭奠,清明在中国岁时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是中华民族的重大纪念日,祭祖扫墓是清明节俗的中心,在阴气衰退、生气旺盛的清明时节,人们一方面感念祖先亲人的恩惠,同时以培土、展墓、植树等形式显示后代的兴旺。清明祭祖在传统的宗法社会里有一套自发形成的习俗压力,“清明不祭祖,死了变猪狗”的俗谚,正是对试图不履行祭祖义务的人的告诫。
    我国的植树节与传统的清明节都处于“大地回春”的季节,利用植树节可以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掀起一个高潮,同时结合清明节全民殡葬活动开展“栽植殡葬纪念树”活动,使植树节日活动合理延伸并与殡葬节日活动内容达成高度统一,将成为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基本途径之一。这就需要林业部门和园林部门积极地有计划地开辟义务植树区域,民政部门敢于根据社会需求对“义务植树林地成为公益性殡葬纪念设施”实行许可的殡葬创新实践,使义务植树与殡葬活动的嫁接整合合法化,以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满足人们栽植殡葬纪念树和殡葬活动的合理需求,形成纪念功能的统一。
(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与殡葬活动纪念功能的统一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27年来,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义务植树新形式颇受公民的认可,如北京已累计义务植树1.62亿株,成活率达到88%,保存面积70万亩,现已拥有纪念林地110处,总面积达2万亩。人们逐渐把义务植树活动作为纪念活动,使原本单一的植树活动体现出个性色彩,生日林、幸福林、友谊林、青年林、婚姻林等纪念林地已应运而生并成为时尚,这就为殡葬纪念林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栽植冢树作为朴素的生态殡葬活动内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标志和纪念。尽管墓旁植树违背了土葬“藏”的原意,冢树的标志功能与古礼完全背道而驰,但民众或受“庶人无坟”古礼的影响,或无力起坟,遂植以松柏,插以杨柳,作为葬处的标志。冢树从王制流为民俗后,冢树的纪念功能更具人情味。如松柏在中国人心目中一向具有其他树种不可替代的地位,“松柏为百木之长也,而守门阙” (《史记》),松柏类常绿树可增添墓地庄严、肃穆的气氛,寓意死者生前品格气节,象征死者精神长存,冢上松柏成为国人道德观、价值观的寄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交融,文化对行为的影响以及人类活动的纪念需求更加明显,把全民义务植树贯穿于殡葬活动之中,使其纪念功能更具有实用性和精神性,这也成为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的又一基本途径。
(三)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技术为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提供了科技支撑
    目前我国殡葬对环境的影响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在土地面积锐减的人口过密化城市中更为尖锐。修坟立碑是千百年来中国人悼念先人的一贯做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墓地、骨灰堂、灵塔等殡葬设施安置骨灰或遗体的形式已日益显现出占用土地、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景观等弊端,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已成为当前缓解殡葬与环境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殡葬设施的景观生态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殡葬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为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提供了科技支撑。
1.城市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符合园林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
    我国一些城市周围存在部分既不宜耕作、又不宜建筑开发的荒山陡坡瘠地,由政府与民间相结合,将这些难以利用、生态条件恶劣的区域建成殡葬设施,在保护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境域、自然风景的前提下,按照自然特点和经济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殡葬设施建设成为景色优美、建筑协调、设施齐全的生态园区,既缓解了城市用地紧张,又有效地维持城市生态环境,这也是当前殡葬设施可持续发展的惟一出路。
    城市殡葬设施作为城市环境景观的一部分,经营管理者开始注重其城市公共绿地的功能发挥,从景观角度关注生态问题,从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出发,强调以植物为主的生态建设,在园林生态系统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生态工程的结构复制和功能模拟,使每一块生态绿地都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大程度上维护公墓生态平衡的生态绿地系统,同时从自然生态系统的审美意识出发,按照园林景观生态学理论营造自然空间和环境,在生态群落和审美基础上进行艺术配置,达到公墓园林生态结构优化和整体协调,满足人们殡葬活动、休憩、观赏等需求,使殡葬设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生态殡葬已逐渐成为大中城市居民的殡葬新时尚。植树葬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合一”相吻合,符合广大中国人的习俗和心理。骨灰复归泥土,成为生态系统中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网点之一,它既符合生态循环再生的基本原理,又符合中国传统文化阴阳循环论和“世代轮回”观念,城市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为市民栽植殡葬纪念树和履行植树义务提供了富有纪念意义的场所。
2.农村殡葬设施景观生态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推行殡葬改革要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方式,达到保护或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和墓地近23万个,一些地方还存在村民在个人承包的土地上零散安葬骨灰或遗体并做坟头或建造标志性建筑物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土地耕作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景观建设。
    在土葬改革区,作为传统墓葬的改革,将遗体或骨灰用可降解的葬具装殓后深埋地下,地面植树以为纪念,遗体或骨灰进入自然界的良性循环,实现能量流动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是殡葬文化与环保理念较为完善的结合。树葬型公益性公墓是我国农村殡葬改革进程中的新鲜事物,这种将骨灰或遗体深埋于公益性公墓并植树作为寄托哀思标志的安葬方式,既满足人们“入土为安”的传统殡葬心理和回归自然的愿望,又符合中国传统哲学中“天人合一”的思想,*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源,绿化荒山瘠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缓解骨灰安置设施的压力,有利于移风易俗,树立厚养薄葬的新风尚,是殡葬改革与绿化祖国的*佳结合点,也是造福后代、一举多得的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农村树葬型公益性公墓已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殡葬措施,民政部门可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通过立法将这种以生态葬为核心的绿色殡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模式之一,规划建设生态墓地,使公民安置骨灰或遗体的权利与植树造林法定义务的履行联系起来,在解决传统殡葬侵占土地的老大难问题的同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尽责率,有效地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林权制度改革为生态殡葬文化习俗的创新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充分利用现有殡葬设施中的绿地,大力推行植树葬、花坛葬等绿色环保的、不占或少占地的殡葬方式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殡葬改革的经验,建立一种集植树造林、绿色殡葬和生态旅游于一体的新的殡葬理念和方式,将公民手中准备用来买公墓的资金用来在殡葬用地内植树造林,同时满足“入土为安”的传统文化需求,这种将植树造林与安葬故人和文明祭奠等殡葬活动的嫁接整合,可以有效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社会矛盾。
    中国农村正在推行一种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拓展到林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促进传统林业向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林业转变。中国69%的面积是山区,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现有耕地逾18亿亩,而林地则多达43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5亿亩。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也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成功创新,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结合我国目前深入开展的林权制度改革,可创新一种国家和出资者双方受益的全民参与的植树造林模式,即通过自愿地有偿认养荒山坡地,栽种林木,从而获得该林地和林地成果的可继承的使用权及其他可观得经济回报,有效地解决国家在恢复生态的努力中资金不足和单位、个人参与全民植树方式简单仅限于义务奉献的难题,在林地内合理开发生态殡葬功能,也为不同收入阶层提供了修身养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为子孙后代建设一块富有殡葬文化内涵的绿地,德昭天地,确保殡葬与环境和资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全民义务植树法规与生态殡葬文化习俗嫁接整合,把以栽植殡葬纪念树为基本内容的生态殡葬文化理念上升为殡葬与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律规范的范畴,纳入法律的框架,使生态殡葬法制化,必将为人们所关心的殡葬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全新的途径,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先进的殡葬理念,使我国殡葬改革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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